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指出,我市将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农民工及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意见》指出,到2007年年底前,对全市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并提交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2008年年底前,全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优先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
    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意见》规定:1.聊城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年收入要在60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在10平方米以下。2.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2人户为30平方米;3人户为40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为50平方米。3.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4.5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补贴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
    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意见》提出,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解决。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落实保障资金来源  《意见》规定,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确保达到10%以上。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防止重复交叉。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由政府统一组织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或出租经营;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但购房人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纳入城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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